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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 | 解读:彩票代销者与购彩者的“典型”纠纷

2024-7-12 10:00| 发布者: 只是忘记而已| 查看: 724| 评论: 57|原作者: 只是忘记而已|来自: https://www.ghi888.com/cs/2024/07/lottery-cn-20240712/

摘要: 街头巷尾的一个个彩票店是彩票销售的窗口,每年数千亿元的销量就来源于此。代销者在销售彩票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


街头巷尾的一个个彩票店是彩票销售的窗口,每年数千亿元的销量就来源于此。代销者在销售彩票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状况,也偶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我们选取了关于代销者与购彩者之间的纠纷案例,邀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律师进行剖析,解读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为广大代销者和购彩者作出提醒与警示。


因合买产生的委托合同纠纷


案例简介

  
被告李某是一家彩站的站主,为方便购彩者购买彩票,他建立了购彩者微信群。某日,杨某与他人共同委托李某购买了双色球2017119期复式票并中奖,扣除税金后实际领回奖金294951.2元,扣除在领奖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餐饮等成本开支2151元,实际可分配金额为292800.2元。

  
李某于开奖前在微信群中公布了一张面值112元和一张面值28元共计为140元的彩票,分成10份合买,每份14元。李某辩称还购买了一张28元的彩票,但因为太忙未在群里公布。因为此次合买由李某组织,李某就将这张没有公布的彩票也计入合买份额中,共12份,计算之后每份奖金为24400元。因此,李某向杨某支付奖金24400元。合买方杨某对此次合买彩票的人数及金额有异议,认为自己应分得奖金29280元,而李某只给付24400元,遂将站主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及其他购彩者在微信群中共同委托李某合买彩票,构成委托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根据双方在2017110期至2017118期的交易方式可知微信群委托合买彩票的固定规则为:委托人每期每人购买金额为14元,受托人李某每期开奖前在微信群中公布购买名单并出示彩票。

  
2017年10月10日,杨某参与双色球2017119期彩票合买,法院认为根据其委托合买规则,李某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即在开奖前将所购买的彩票及名单在微信群公布,现李某只在开奖前公布两张彩票共计140元,法院认定2017119期合买的彩票为两张,金额总计140元,其未公布的28元彩票与本次委托行为无关。杨某已支付14元彩票款,应分得1/10奖金份额即29280元,现被告只给付24400元,故对杨某要求李某给付彩票奖金48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解读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律师:

  
本案中,李某系彩站经营者,通过微信群用代理合买的方式出售彩票,李某是受托人,不是合买人,因此,李某与合买人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应该履行受托人的法律义务。但李某在彩票中奖之后少付杨某奖金,属于受托人侵占委托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予返还。

  
站主的售彩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合买方式,站主可以通过合买的方式销售,但要注意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合买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重要事项如出资方式、数额、分配方式与规则等;二是合买人与站主之间的委托关系,重要事项如受托人勤勉诚信办理代买业务、公示购买信息及中奖信息、及时完全给付中奖款项等。如果签订合买合同,除了合同应具的基本内容外,最关键的是规定合买人的权利义务。关于出资方式、操作模式、分配方式等条款要清晰明确。

  
案例:垫付购彩资金引发的纠纷


案例简介

  
2017年11月6日19点左右,四川省绵阳市特巡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在都市港湾附近一家彩站内有纠纷,民警赶到后第一时间找到了报案人罗某与彩站站主王某。

  
经了解,罗某于当日16点在王某店内购买了1470元彩票,当时由于身上钱不够,罗某现场只支付给王某900元现金,并明确表示随后会用支付宝支付剩余的570元,随后双方在支付宝上加了好友。

  
16点40分左右,王某给罗某打电话但是没有打通,就在支付宝上给罗某发信息:“要是你再不支付剩余的570元钱,中奖后奖金就归我自己了。”罗某迟迟未回复消息。

  
当晚,中奖结果揭晓,罗某购买的彩票中奖了。罗某到店内找王某兑奖时,王某认为由于罗某本应该支付1470元购彩费用但只支付了900元,剩余的570元是由自己垫付的,因此,罗某不应该领取全部奖金。王某表示,出于对罗某的信任,在当日16点,他就打出了价值1470元的彩票。随后在17点催促罗某付剩余的彩票款,但是罗某没有回复。由于罗某购买的是足彩,在比赛进行了一半时,所购球队已经进了一颗球后,彩票中奖几率大增,这时罗某才向王某打款。王某说:“当时我很忙,也没注意到他的信息。如果他购买的彩票没有中奖,他不一定会给我付余款,我是冒着风险帮他打的彩票。”罗某不同意王某的说法,双方发生争执,一直僵持不下。随后,民警先让王某将1470元彩票的中奖奖金计算出来,大概为5500余元。王某的分配方案是:罗某支付了900元,应分得大约61%的奖金。民警告知双方,这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建议罗某到法院起诉,罗某最终同意了王某的分配方案。

  
案例解读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律师: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因此,利用赊销的方式销售彩票是违规的。

  
具体到本案,罗某少付资金不属于赊购,站主王某也不属于赊销。那么,王某出资570元属于合买、垫付还是借款性质呢?因为王某与罗某没有合买合意,所以不属于合买,彩票应归罗某所有。从彩站的角度来说,王某是代罗某垫付了570元;从罗某的角度来说,则是向王某借款。本案纠纷当事人是罗某和王某,所以二人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法律没有禁止彩站站主自己购买彩票,且570元应认定为王某借给罗某的款项,所以“王某垫付购彩金”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但王某扣留部分中奖款项构成民事侵占,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罗某系彩票购买者,差的570元是罗某向王某的借款,彩票应归罗某所有,中奖收益也应归罗某所有。因此,王某不能按比例分中奖款项,也不能扣留,但王某可以向罗某追偿借款。

  
案例:因“打错票”产生的纠纷


案例简介

  
2020年5月,小李来到张先生经营的彩站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如果小李打错彩票或者和购彩者发生争执而产生退票,责任都由小李承担。一天,小李在给购彩者王先生打印彩票时出现了错误,王先生当场明确表示不要这张彩票,也没有支付彩票款。之后小李询问了店里的其他购彩者是否需要这张彩票,但是始终没人购买。

  
开奖后,小李发现这张打错了的彩票竟然中了大奖,奖金共计11.6万元。于是小李自行支付了彩票款,拿着彩票去兑奖,扣税后得到9.28万元奖金。站主张先生知道这件事后,认为这张彩票打印出来之后没有人支付,费用是用自己的钱垫付的,因此彩票应该属于自己,于是将小李起诉到了法院。

  
小李认为这张彩票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购彩者王先生,这张彩票中奖后,王先生以1万元的价格将彩票的所有权转让给她。另外,她自己和张先生有相关的责任约定,打错的彩票由自己负责。因此,小李认为,这张彩票应该归自己所有。

  
但张先生认为,小李在开奖之后才支付彩票款,不属于射幸合同的成立要件,这张彩票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自己,小李应该归还奖金。法院一审认定小李应该归还奖金,小李不服判决决定上诉,二审法院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和彩票机构签订代销合同,其中约定,从张先生的预存款中收取彩票销售费用。开奖前,因为无人购买这张打错了的彩票,但款项已经从张先生的预存款中扣除了,所以是张先生支付了这张彩票的费用,所有权应该归张先生。

  
案例解读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律师:

  
此案中,这张彩票应归站主张先生所有,因为这张彩票的费用系彩站所出。直至兑奖前,小李并未给付购票款,这张彩票已算是由张先生购买。谁购买、谁受益,所以中奖奖金也应归张先生所有。

  
彩票属于一种射幸合同,其规则禁止知悉中奖后再支付购票款,小李的行为不仅为彩票相关规则所禁止,作为彩站售卖彩票的员工,亦违反职业道德。如前所说,彩票款已由彩站支付,彩票及其收益归张先生所有,小李后续再次支付彩票款是无效的。小李兑领奖金且占为己有,属于侵权,应返还给张先生。

  
小李与张先生形成的是雇佣或劳动关系,在这两种关系下,小李的工作后果应由彩站承担。彩站可以制订奖惩制度对小李形成约束,但不能口头约定“错票和退票都由小李承担”,此种约定无效。

  
“打错票”是彩站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其核心法律问题是彩票所有权归属问题,彩票归谁所有,成本即由谁负担,收益也由谁享有。彩站一旦“打错票”,要在第一时间解决彩票归谁所有的问题,如与购买者协商确定是否购买?或是由销售员自己买下?还是由彩站站主自己购买?这些问题不能等到彩票中奖之后再来确定,那时纠纷几乎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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