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王某系某公司的程序员,其明知该公司多名客户利用信息网络搭建赌博网站,仍为公司客户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后王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加具体、精准地规定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在该罪法律条文的第三款明确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组织多元、结构复杂,致使实践中新增诸罪名之间、新增罪名与分则其他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规则等均不易把握。
三、王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王某自始至终未与任何开设赌场嫌疑人密谋、建立、研发、经营运作赌博网站等一系列违法活动,未参与公司客户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
王某只是某公司售后部的一名普通员工,后担任了公司售后部主管,其主要职责是进行服务器的日常售后服务,包括解决服务器IP不通、网络丢包、网络延迟、网站打不开、服务器无法远程等问题。公司的事情都是公司领导层决策,客户是由公司销售负责拓展和维护,王某与公司领导层为涉赌违法网站提供服务器租赁等服务并收取高额服务费无密谋,在发现涉黄涉赌违法网站后也及时向公司领导层进行汇报以寻求解决办法。
至于公司客户赌博色情网站的建立、研发、经营运作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公司客户行为,某公司都很难说有所参与,王某更是未曾参与,他们仅仅是在客户网站出现IP不通、网络丢包、网络延迟、网站打不开、服务器无法远程等问题予以售后服务。
另外,王某及售后部的其他同事的工资均为固定薪资,没有提成,也即王某并无通过提成参与公司客户赌博网站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王某对于公司客户利用公司服务器开设赌博网站的行为的明知程度较低。
王某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平时工作就是听从上级安排,为客户进行日常的售后服务。即使担任部门主管,其依然是在公司领导层的指示下进行工作。其对于公司领导层与公司客户建立、运营赌博网站、黄色网站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接触、商谈等从未参与。其所了解到的公司客户涉赌也都是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所知悉,并且其对于公司客户涉赌涉黄的明知是概括的,其并不知道公司的客户具体有哪些属于涉赌以及他们建立、运营赌博网站的具体计划、运营模式等。最重要的是王某对于侦查机关举证的涉赌的客户知情的更少,大部分都是在侦查机关查获后得知的。
(三)《刑法修正案(九)》对王某的相关行为给予了法律层面的评价,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两条,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相关行为以立法的方式予以了法律层面的评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8月31日公布并实施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的规定只是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根据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在法律对相关行为另有规定尤其司法解释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原则上应当排斥司法解释的适用(陈兴良教授在其主编的《刑法学》第三版中亦有类似观点),故王某的行为宜依法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认定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王某只是公司的普通职员,后期才担任售后主管,其在公司领导的指示下从事本职工作,领取固定薪酬。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公司客户违法犯罪行为也积极的进行过反映,最后听信公司领导层国外赌博网站不违法,且公司客户的行为与他们无关之类的言论才予以放任。王某在公司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仅仅起到辅助的作用,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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