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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IA枪击案】男嫌犯今被控7罪

2024-4-24 10:27| 发布者: 娇腿绕腰肢| 查看: 940| 评论: 21|原作者: 娇腿绕腰肢|来自: https://www.orientaldaily.com.my/news/society/2024/04/24/647026

摘要: (哥打峇鲁24日讯)轰动全国的KLIA枪击案,图杀妻男嫌犯今日被控上地庭,面对7项控罪,其中包括被控拥有枪械罪。38岁的...

(哥打峇鲁24日讯)轰动全国的KLIA枪击案,图杀妻男嫌犯今日被控上地庭,面对7项控罪,其中包括被控拥有枪械罪。

38岁的被告哈菲祖在地庭法官聂哈比里面前,要求针对所有控状进行审讯。

被告是在《1960年军火法令》,《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等多项法令下,被控7项控罪。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是被控拥有产自土耳其的奥地利克拉克19(GLOCK 19)手枪,这抵触了1971年军火法令(重型)第8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14年及最少鞭笞6下。

第二项控状是指,母被告是被控无牌拥有33 枚PMC380AUTO弹药,这抵触了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最高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则是,被告被控无牌拥有球状鞭炮,因而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最高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四至第六项控状,被告被指控拥有三张属于其他三人的身分证,因此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文,一旦罪成,可判处不超过3年监禁或2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七项控状则指被告驾驶一辆假车牌号的白色本田轿车,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罪成可被判罚5000 至 2万令吉的罚款或一至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上述控状均指被告于本月15 日下午 2 时,在 KPJ Perdana专科医院驾驶的一辆本田轿车所犯下。

法庭判处被告在双溪毛糯监狱关押候审,此案将在5月23日再度过堂。

根据丹州总警长昨日的说法,这名38岁嫌犯在被控后,将被带到雪邦法庭。

KLIA枪击案是于本月14日凌晨1时20分,发生在吉隆坡国际机场第一航站楼入境厅,该男嫌携枪企图射杀怀有身孕的妻子,但子弹不幸击中保镖莫哈末诺哈迪的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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